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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体育部 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1-09-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部非事业编制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规定》,结合体育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肩负着体育部和学校体育活动的教辅和后勤保障工作,其工作核心目标是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体育教学、运动训练和比赛、群体工作提供一切支持和服务。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三条 体育器材管理员主要负责室内各种体育器材、设施的管理、保养与维修工作,负责体育教学、运动训练和比赛、课外体育活动所需器材。管理员必须遵守以下工作职责:

(一)管理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恪尽职守。

(二)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参加教研活动,了解各类体育器材的规格、构造和用途,并掌握其性能、原理、使用与维修知识。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思想,树立体育器材管理的安全意识。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自身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素质。

(三)忠于职守,勤恳工作,按体育教学大纲和学校体育教学计划,在课前30分钟之前准备好教学所需的器材,充分发挥体育器材的作用。

(四)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标准,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学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体育部领导。

(五)对室内库存物资应注意安全,防火、防盗;对室外器材及设施应经常检查、防护;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预防事故发生。

(六)做好经常性使用的体育器材的防锈、防尘、防霉、防龟裂等维护保养工作,确保体育器材性能良好。

(七)上课期间(包括课外活动期间),保管员应自始至终在岗,不得迟到或早退,保证师生借、还体育器材的方便。(指专职保管员)

(八)上课前应充分做好各项器材的准备工作,三大球应充好气待借,不得让借器材的学生自行充气。

(九)器材借还制度:

1.上课时借用器材必须登记清楚品名、数量并签名(年级、姓名、专业)。

2.课外活动时借用器材必须留下有效证件(如身份证、学生证等)于归还器材后退还其本人,凡在上课、训练、课外体育活动时间内丢失的器材、设施,必须当场按价赔偿,若有特殊情况,最迟在下次课(或下次训练、下次课外体育活动)之前赔偿。

3.课余时间借用器材必须规定退还器材时间,不得影响上课时借用器材。确保不影响正常的上课使用,体育器材及设备原则上不向校外出借。特殊情况必须经体育部批准,办理手续,并按时归还。

4.做好体育器材的保管、借用、报废(损)及执行赔偿制度。建立财产登记簿、出借登记簿、报损登记簿,并做到账物相符,每学期至少清点一次。

(十)做到定期保养、及时维修。如有损坏应及时填写“体育器材及设备损坏报告单”,按有关规定报损。保持常用器材、设备完好无损。每年寒暑假期间对体育器材、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维修与保养。

(十一)按配备标准和教学要求,及时申购器材及设备,保证教学正常进行。

(十二)体育器材及设备入库,要凭单据及时登记,做好帐册管理,每年年底调整一次,做到帐物相符。

(十三)完成体育部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 室外体育场地管理员负责田径场(含足球场)、 篮排球场、网球场等室外场地、器材的管理、保养与维修工作。并根据学校体育工作计划和体育教学大纲的要求,协助教师上好体育课,为各种训练、比赛、课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管理员必须遵守以下工作职责:

(一)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做好各项工作,按时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教学第一线服务。

(二)搞好场地管理,负责检查、督促物业公司相关人员对室外体育活动场所的保洁工作,以及足球场的杀虫、除草、施料等工作,做好场地的日常维修工作。

(三)保证教学、训练和课外活动的正常进行,做好足球场地的划线、挂网、平整沙坑等工作。

(四)爱护体育活动设备,定时清点运动场地内的体育器材,物品安放合理、整齐。

(五)负责检查所有体育设施的安全性能,保证师生员工的正常使用;设备出现问题,因及时报修处理,如处理不了应及时向场管中心负责人汇报,并向保卫处报警。

(六)运动场是校内师生员工体育活动场所,外单位人员不得擅自使用,发现外单位人员未经许可进入场地活动,要及时制止并劝其离开,遇到不听劝告者或不能处理的问题时,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

(七)负责网球场地的开放和收费工作。

(八)完成体育部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室内体育场地(包括体育馆、乒乓球室、形体室、舞蹈室、跆拳道室、健美操室等)管理员工作职责是:

(一)服从场馆管理中心主任的领导,负责检查、督促物业公司相关人员对室内体育活动场所的保洁工作,保证教学、训练、竞赛场地的正常使用。做好室内体育场地的开放使用工作。

(二)根据体育课教学要求,服务于教学,主动配合体育老师完成教学任务。

(三)负责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设备)的检查、登记和备案工作;。

(四)负责管理好场地内的各种设施。检查场地设备的正常运转和维护、报修项目的工作,如处理不了应及时向场馆中心负责人汇报。

(五)负责课外时间对校内师生员工开放的监督工作以及羽毛球场地的收费管理工作。

(六)完成体育部分配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根据游泳池管理的要求,游泳池管理员、救生管理员的工作职责为:

(一)游泳池管理员工作职责:

1.根据规定要求按时开放或者关闭游泳池,检查进入泳池人员是否持有游泳证,并负责办理游泳证,收取管理费(通过校园卡刷卡交费,杜绝现金办理)。

2.负责检查游泳池每日使用状况及设备维护,并填写工作日志。

3.检查、维护游泳池安全意外救护设施。

4.熟悉游泳池使用规则和管理程序。

5.冲浴消毒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6.水质、水温状况的处理和调整。

7.与游泳池救生员协调好分工处理好工作上的问题。

8.协助维护游泳池纪律和秩序。

9.办理游泳健康证。

10.完成体育部分配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游泳池救生管理员工作职责为:

1.负责开放前认真检查器材设备,放置各种救生器材,熟悉水域情况。深水区和浅水区之间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2.两个救生员应分工明确,责任清楚,互相帮助,发现遇溺者应立即下水拯救,不得延误。

3.上岗时应配戴救护人员标志、穿好救生服,配带好口哨、救助用工具,并提前20分钟到岗,将池内警示牌、桌椅、太阳伞、过脚池、循环系统、地面卫生等清洁干净、打开和摆放好。

4.应在规定的岗位责任区上岗或巡岗,不得擅自离岗、并岗、在岗上看书报、闲谈、打瞌睡等,有事离岗要告知同池值班救生员(只限于身体不适和两便),并要在十五分钟内返回。

5.对违反游泳池其它管理规定的游泳者,应予劝阻,警告,对不服从管理者可请其离场。

6.每节游泳课或游泳结束后要彻底清场,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完成体育部分配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兼职收费体育场馆管理员的工作职责为:

(一)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各项规定,按学校财纪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收费项目,实行收费管理。

(二)负责收取校外人员场地使用管理费时,须提供有效发票,并做好登记备案,使用者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等方式上缴学校财务处。

(三)收取校内人员场地使用管理费时,通过一卡通中心指定的收费终端机刷卡消费,也可通过单位转账方式结算。不得收取现金。


第三章 应聘条件及待遇

第八条 应聘条件

(一)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严于律己;热情服务,礼貌待人;廉洁奉公,不图私利。

(二)文化素质:原则上要求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本科生优先录用。

(三)年龄:录用管理员,年龄须在18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

第九条 聘用要求

(一)符合体育场地管理员或救生管理员应聘条件。

(二)证件齐全:《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健康证》(校门诊部或广州各大医院体检合格证明)、救生管理员须持有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相应等级的中国救生协会游泳救生员注册证书。

(三)应聘者应须持有所在学校的毕业证书等有效证件。

第十条 聘用原则

(一)管理员的招聘、选录,遵循“公开招聘,量才适用” 的原则。

(二)聘用新管理员应按照招聘体育场地管理员的程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1.初试:由部门办公室负责人与应聘人见面,收集有关证件材料,确定是否准予参加面试;

2.面试:由人事处、部门负责人及办公室主任、体育场馆中心主任等相关人员组成小组进行面试,面试的内容包括:应聘个人基本情况、工作经历、技能展示等。面试后,经研究决定提出聘用建议。

3.聘用:将确定聘用人员名单报人事处审批;经审批决定予以聘用为非事业编制体育场馆管理员,并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其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试用期。

第十一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待遇按照学校《非事业编制人员薪酬待遇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非事业编制人员考核

第十二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试用期考核

(一)在试用期内,由体育场馆中心负责人或办公室负责人对管理员进行考核,管理员在试用期届满前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能够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则视为试用期合格。

(二)试用期满考核结束,体育部应当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人事处。

第十三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年度考核

(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占考核总人数的18﹪。

(二)考核结果在三日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五天。

(三)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年度奖励金的依据。

(四)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可以继续留用;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学校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合同期满考核

(一)由体育部年度考核小组进行考核。

(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三)考核时间为合同期届满前40天。

(四)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级者,须在合同届满前30天签订续聘《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不合格:

(一)不服从体育部工作安排或不能完成体育部分配的工作职责;

(二)凡经核实在工作中不按体育场馆管理规定执行,确因体育场馆管理员自身错误或失误,受到本单位教师或外单位个人有效投诉1年内累计达10次以上;

(三)上班迟到、早退、擅自离岗者,1年累计迟到、早退、擅自离岗达10次以上;

(四)无故旷工或无故缺席体育部全体会议1年内累计达10次以上。


第五章 非事业编制人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应服从体育部工作安排和调度,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体育部分配的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工作时间根据教学、训练、比赛和场馆开放时间需要,与非事业编制人员协商约定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毎周至少休息一天。

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的或本人因工作需要加班经单位审批的,应依法安排补休或发放加班费,但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十八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应严格按照与体育部协商约定的工作时间按时上班,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九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日常上班期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因公外出必须填写外出记录,并报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请销假制度

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结合体育部工作的特殊性,请销假制度规定如下:

(一)非事业编制人员请假5天以下的,需提前填写书面请假单,经体育场馆中心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批准;请假超过5天的,需提前填写书面请假单,经体育部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批准,并报学校人事处审核。

(二)非事业编制人员超假期应提前通过电话请示体育场馆中心负责人批准,在休假后补填书面请假单。

第二十一条 体育场馆管理员请假、休假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电话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但事后必须补办请假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虽请假但未获批准,擅离职守者,按旷工论处。

第二十三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考勤表,一般经被考勤人本人签名确认,报体育部负责人审核,在每月的3日前上报学校人事处。


第六章 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奖惩

第二十四条 根据体育部的财力状况,可考虑给予体育场馆管理员一定的电话补贴,即每人50/月。

第二十五条 体育场馆管理员每月工作考勤为全勤者,给予发放工作补贴50/月,按季度发放。

第二十六条 体育场馆管理员年度考核等级为合格以上(含合格),发放年终奖励金,具体金额由体育部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全年度工作主动、认真、负责,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体育部分配的各项工作,遵守学校和体育部规章制度,则获得全额年度奖金,并作为年度考核评优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八条 体育场馆管理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学校或者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

(一)连续旷工时间超过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0天;

(二)造成重大工作责任事故,对学校名誉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人身、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的;

(三)不按体育场馆管理规定执行,确因体育场馆管理员自身错误或失误,受到本单位教师或外单位个人有效投诉1年累计超过10次;

(四)上班迟到、早退、擅自离岗, 1年累计达10次以上的;

(五)无故缺席体育部全体会议1年内累计达10次以上的;

(六)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害学校财物的;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体育场馆管理员因失职,导致财产损失(坏)或事故者,管理员应承担事故责任或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 体育场馆管理员应遵守劳动纪律,认真遵守上下班制度,不迟到、不早退,坚守工作岗位。迟到或早退一小时以上,扣发当月工作补贴15/次;当月累计三次以上迟到或早退者,扣发当月全部工作补贴。

无故旷工半天以上或无故缺席体育部全体会议1次,扣发当月工作补贴。


第七章 非事业编制人员考核细则

第三十一条 为加强对非事业编制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体育场馆管理员的工作积极性,并按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的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具体考核细则如下:

(一)量化测评办法,釆用学校党政管理及教辅人员测评表进行:

1.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其中优秀占考核总人数的18%(人事处下拔);

2.考核结果公示时间为五天;

3.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年终奖励金的依据;

4.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可以继续留用;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体育部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二)考核程序如下:

1.各考核对象填写考核表,并交给办公室主任;

2.考核小组召开考核会议,根据各考核对象述职、办公室主任介绍,对每个考核对象量化测评表打分,即单位党政班子成员的平均分占总分40%,系主任、支部书记、党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及教师代表的平均分占总分30%,其他非编人员的平均分占总分30%

3.将考核结果送交人事处审批。

(三)年度考核优秀等次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作表现突出,受领导及同事的肯定;

2.遵守考勤制度,出勤率95%以上;

3.年度考核量化测评总分90分以上(含90分);

4.无被师生有效投诉者。

(四)年度考核合格等次须具备以下条件:

1.年度考核量化测评总分75分以上(含75分);

2.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好,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五)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等次须具备以下条件:

1.年度考核量化测评总分60分以上(含60分);

2.德、能、勤、绩、廉表现一般,基本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六)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次须具备以下条件:

1.年度考核量化测评总分60分以下

2.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贪腐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202171日起执行,体育部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体育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