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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场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1-09-26

游泳池是广外师生健身的重要场所之一。为了更充分、安全地使用游泳池,正常、顺利地开展健身运动,满足师生健身的需求,保障游泳爱好者的人身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游泳池开放时间由体育部管理,非开放时间禁止进入泳池。

、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确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向每个游泳健身者宣传游泳安全卫生常识。

、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实行凭当年健康合格证刷校园卡购票的制度,无当年健康合格证一律不得购票,不得入池游泳。

、严禁发热咳嗽者和患有精神病、皮肤癣(包括脚癣)、心脏病、肝炎病、红眼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患者入池游泳。如发现患有以上病症的患者,管理人员有权禁止此人员的游泳活动。

严禁出租游泳衣裤,禁止穿浅色游泳衣、游泳裤。禁止在深水池内使用救生圈和在浅水池内用大型汽车内胎、充气船等影响其他游泳者的行为。

、泳前认真做好准备活动,听从教练和救生员的指挥。安全第一,严禁跳水和在池中、岸边追逐打闹,禁止在池中打水战和做可能导致伤害事故的动作。

、游泳场发生特殊紧急情况时,游泳者切勿惊慌,应迅速向救生员报告,听从救生员和管理员的安排。救生员和管理员要按《特殊紧急情况的处理》规定理,并及时通知有关负责人。

、游泳者有责任爱护游泳场内的一切器材、设施;无故损坏游泳场器材、设施者,照价赔偿。

、加强卫生管理,重点做好池水和浸脚池的消毒,按时按量投放消毒药剂,每天定时补充新鲜水,保持水质卫生和确保淋浴房、厕所的清洁、卫生。

、游泳场定期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洁,与经常进行的药物处理相结合,保障游泳场所的清洁卫生;相关管理人员要经常清扫游泳池的周围,防止碎石、玻璃及其他杂物损伤人体或影响水质,确保水池无杂物、无漂浮物,确保水质符合卫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