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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练员工作量、运动队编制、装备和训练费等有关规定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4-12-10

关于教练员工作量、运动队编制、装备和训练费等有关规定

一、组建校运动队须提出申请,批准后方能训练。

二、教练员的训练工作,记入教学工作量,平时训练2-16周,按每周两次,每次两小时,比赛提前一个月集训,每周三次,每次两小时,集体队(篮、排、足等)按比赛第一场开始每周三次,比赛期间争取学校每周三次训练,比赛结束后停止训练,需要继续训练的运动队须提出申请报体育部竞训中心,并报体育部主管领导批准。

三、教练员在训练前一周时间地点报体育部竞训中心,并报体育部体育部主管领导批准,按有关规定给予训练补贴。

四、运动队参加比赛,集体队(篮、排、足等)比赛按每场两小时计工作量,其 他运动队比赛按比赛赛程按每场两小时计工作量(上午、下午各算一场)。

五、运动员需要购买比赛服装的,原则上按每人100元,经济许可教练、领队配齐服装100元。

六、运动员平时训练每次3元,集训每次5元,比赛每场20元,(上午、下午各算一场)。

七、运动队训练装备至少需要提前一周以上报主管领导,以利采购。

八、各运动队人员编制,各运动队教练平时训练一名教练,赛前一个月和比赛根据需要可以增加一名教练。运动队运动员编制根据有关规定,原则上篮球、排球各12名、男足22名,女足14名、田径20名、游泳20名,健美操20名、武术8名、乒乓球10名、羽毛球8名、跆拳道20名、定向越野8名等。各运动队可申请候补队员2名,经批准候补队员只享受训练补助和训练装备。